这4个常识,会计不知道,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

1、会计有哪些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这4个常识,会计不知道,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

根据《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的,会收到哪些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要加收滞纳金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4、滞纳金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所以纳税人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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