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撤三 你的哪些证据还能用

北京商标撤三并非直接撤销企业的北京商标,它会先下发给企业一个北京商标撤三通知书,只要企业拥有使用商标的证据,那么只要企业提交这些证据,企业的商标就仍然有希望被保留,并不一定就会被撤三。

商标撤三中只要企业拿出商标使用证据就万事大吉了吗?其实也并非如此,对于商标的使用证据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企业必须要根据要求来准备证据,如果企业错误使用商标,那么使用商标的证据就起不到作用,企业的商标仍会被撤三。

注册商标被他人提“撤三”后,商标权人需要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的两个月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在撤销复审和后续的行政诉讼中,撤销申请人可以对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核心焦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准备和评价商标的使用证据。对于商标权人来说,证据提供不符合要求,将面临商标权被撤销而失权。

那么,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2、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实物与复制品。

商标撤三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企业没有使用证据,那么企业的商标一定会被撤三,不过有了证据也要看证据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要是企业使用商标的证据不足,商标仍然是会被撤销,到时候企业的注册商标就这样被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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