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代表处所需材料

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3份)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3份)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2张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涉外办公楼的租约以及房产证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10.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代表处 在一起赔偿纠纷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建水支公司被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却始终不予执行。今日,受害人代理律师将向法院递交宣告该公司破产的申请。这将是全国首例因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导致所属总公司被申请破产的案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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