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起这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

自2月1日起,一批税收新政开始实施,赶紧跟随轻创企易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政策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年2月1日起这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

政策要点

该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执行口径,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政策要点

2023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政策要点

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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