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年度青岛发票,企业一般由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可从以下几点入手处理: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及水电费等预提费用,是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则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不过企业应当注意要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对于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的调整,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青岛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若是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无法取得发票的话,此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好纳税调整。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当前税法无明确规定,对于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说只为时间性差异,但按要求对于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若企业出现此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
4、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此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的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5、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
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