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何时生效?

注册北京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也要依法向北京商标局办理北京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那么,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何时起生效?是否一律自商标局核准移转予以公告之日起,接受移转者才能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何时生效?

注册商标专用权虽未明确列为物权,但在权利转承方面与物权应当是类似的。《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为此,建议修改《商标法实施条例》时,参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商标移转的权利转移时间作出规定,如规定:“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享有商标专用权;因其他事由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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