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8月刚刚开始,税务新政不断!财税人员必看!

变化太大!不看这些新政新规,财税人员活没法干!

重磅!8月刚刚开始,税务新政不断!财税人员必看!

一、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二、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1、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1)综合所得税率: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2)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3)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4)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4、增加反合规条款

5、各部门协作: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6、年终清算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点在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没有规定,是新增加的。

7、根据修正草案,本修正案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拟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三、**总理7月23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提醒:持续关注后续具体文件。

四、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利息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文件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1)从个人零星采购满足条件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税前扣除补救措施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租房水电费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6)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七、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九、自2023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十、将原在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执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即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十一、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二是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十三、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23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十四、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2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十五、调整增值税税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十六、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将进行表表比对、票表比对、表税比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申报比对规则:表表比对,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比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十七、税务总局明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若干问题

针对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标准后而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总局发布相关公告予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2、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6、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7、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8、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八、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十九、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文件依据:《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二十、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二十一、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二十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二十三、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9号)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烟叶税。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法缴纳船舶吨税。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十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新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二十八、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9:00至8月10日18:00。

二十九、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变化真的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文件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三十、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三十一、对符合条件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或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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