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企业名称登记将改革,注册公司好名字请抓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日在其官网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称,除**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另有含义的除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用作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征求意见稿中有亮点也有引发争议之处,建议从事的同事,认真阅读相应文件。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第十四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第二十八条【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第三十条【排他使用】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排他性使用保护。享有字号排他性使用的企业应当按年度缴纳排他性使用费用,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五条【侵犯商标等权利处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温馨提示:随着政策的收紧,可能一些好的中意的名字以后再注册不会像现在这么容易了,所以大家一定抓紧这个窗口机会。尽早注册。是一家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从创业到上市”全生命周期服务的互联网科技服务公司。业务汇集内、财税服务、知识产权、社保代理、专项审批(百余项行业资质)、高新双软认证、企业贷款、政策申报、商务办公(含工位出租)、创业孵化、法律服务、种子投资、融资服务、企业挂牌上市等六百多项企业级服务。采用全自营服务模式,拥有近千人专业服务团队,已成功服务过美团网、电子、小黄车等10万+企业,业务咨询电话189-1890-2875。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修正案(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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