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者在出资方式的方面应该符合下列法律规定:
(1)合营企业各方可以通过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确实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诈,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6)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2、除了现金出资之外,其他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都应在合资合同中详细约定,并且约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者认可价值时补足出资的时间、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以此来约束合同双方,使合资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3、为了避免出现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式的机器设备或者技术无法满足合资企业生产需求、致使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的情况,合资双方应该对合资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分析外方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4、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否则视为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各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