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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7号文中附件一中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沿用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苗木类应属于农业产品-植物类-园艺植物/林业植物/其他植物,因此其相关增值税抵扣应属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范畴。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苗木,税率为11%。
二、纳税人购进苗木,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深圳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深圳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去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苗木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苗木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苗木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苗木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苗木买价)×扣除率11%
建筑企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