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个政策适用所有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非企业集团的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借贷,即使贷款人不收取利息也需要视同存在贷款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