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银行的定期存款有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所产生的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企业是否要先调减,以后年度收到利息再调增?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时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纳税年度内,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均在年度内确认,则税会无差异,不需作纳税调整,若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不都在纳税年度内确认,则税会存在差异,需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