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零售企业存货盘亏损失是减去盘盈申报,还是不扣减盘盈只是盘亏数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资产盘盈收入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存货盘亏,因造成不同存货的盘亏和盘盈的原因不同,不能以盘盈与盘亏互抵后申报损失,应当将盘亏金额单独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