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及证券咨询公司“咨询产品”的侵权纠纷案件,依法该如何确定其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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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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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家上海证券咨询北京公司的咨询产品,遭外地网站侵权——将该北京公司的咨询意见公布在其网上,应当说此行为构成侵权无异。在诉讼管辖上,怎样将管辖置于上海法院之下,本人尚存疑问。

解答:根据高院法律解释,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才可于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起诉。如此,前述纠纷的当事人就不能在上海市法院起诉。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时间和金钱大大浪费。怎样才能将其放在上海?改变案由为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可否?

所提问题,似涉及两个方面:

(1)该咨询公司的产品“咨询意见”附着什么权利(或者说咨询意见创作者享有什么权利)?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要存在构成商业秘密的几个法定要件。属于其他不正当竞争?根据所谈情形有些牵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来衡量、判断。一般设想,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著作权似乎可能涉及。如是如此,还是侵权问题。

(2)侵权问题肯定后,再来分析管辖。依据还是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上海确实不构成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为什么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呢?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标准还是原告就被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应该遵守该规则。转变案由,也避免不了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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