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食品超市的市内商品的配送运输服务一直由一家小货物运输公司承担。“营改增”前,该超市一直按对方开具的运费单据金额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现对方企业已经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但由于对方只是一家小货运公司,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只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超市现在接受对方运输服务时,是否还能依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还是必须取得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以后,除了规定中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接受货物运输服务的,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超市接受上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服务,必须取得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