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被侵权了怎么办?这是广大从事摄影创造的人士广泛关注的话题,下面我们从一个案例开始来讲解摄影福州著作权如何得到合理的保护。
案例:我丈夫在河南省某市某局从事摄影工作,最近他的一幅鸟瞰某景色的照片被他人用做邮票小型张,6月8日首发式在某地进行,发行量1290万枚,每枚8元/ 张;河南省某公司配合此次发行,出售了一定数量的同版金制邮票和银质邮票,并做成邮册。这一系列活动的进行他本人毫不知晓,之前没有人来征求过他的同意,之后也没有人通知他,单位也不知情。他的这幅照片在去年曾在一本杂志上发表过,并署名。我们以前也遇到过照片被商业利用,但不知该如何进行去保护自己的权利。请问我们现在该如何请求法律保护?
解答:摄影作品的保护,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行政执法,即到当地版权或新闻出版主管行政机关投诉,由他们予以处理;二是向法院起诉,即所谓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上不少文章可以借鉴。在已有成绩一栏,还能找到国家版权局和某些地方版权主管机关的投诉电话。请你注意。如果到法院提起诉讼,应该起诉到当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即可。
当然在采取法律行动前,要取得证据,仔细研究一下,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如果对方是正式单位,在取得证据后还可以进行联系协商,如果能协商解决了,就更好了。
我国《福州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当摄影者不隶属于任何机构,也非接受委托进行拍摄时,摄影者即作为作者而享有摄影作品的全部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
当摄影者隶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则著作权的归属又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摄影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摄影者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最终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享有摄影作品的全部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二是摄影者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摄影者享有,除非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但是即便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摄影者仍然享有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
当然,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是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要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单纯的翻拍结果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对摄影作品而言,创造性要求作品必须能体现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越是花费了更多摄影师精力的照片,越是体现摄影师个人选择和判断的照片,越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证件照、一般的留影不能认定为摄影作品。
二是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能复制多份,并能被人感知。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进行了具体界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在借助器械的前提下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进行复制。
三是具有表达性。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