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么?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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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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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计算机网络在我国各个领域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网络作品成都著作权。保护就是其中之一。有人说当前对网络作品成都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著作权谈不上保护。近来,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有所发展,权利人叫苦不迭,不少业内人也困惑不解。

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包括网络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应当看到这是科技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是对有关立法和司法等工作的挑战。为因应这种形势,我们已经并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请找来**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研究论文一读,可能会澄清一些问题。

当下,关于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网络侵权的常见现象主要包括:抄袭和魔改。

抄袭不只会影响计算机网络原著作品的传播,也会影响改编作品的传播。那么在计算机网络原著作品涉嫌抄袭的事件中,什么样的行为及事实构成抄袭呢?我认为是否存在大量的文字及情节的重复或相似是判断作品是否抄袭的重要标准。例如某网络作品的语句和情节与原著作家们的权利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即抄袭了计算机网络原著作品的大量语句和情节,即使调整了段落结构,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剽窃他人作品”不仅仅关注文字的表达及描述,也关注作品的思想。

魔改是指在对计算机网络原著作品进行改编时肆意修改原著的内容、人物,造成原著与改编作品存在较大的差异。网络原著作品改编成为电视剧由新的编剧团队进行再创作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在目前网络原著作品的再创作中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虽然这种修改是否侵权目前并没有案例进行佐证,但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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