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场近期搞推广促销活动,印发了“代金券”。客户凭代金券可以到指定的商户购买商品或餐饮消费,然后商户再跟我公司结算费用,公司付款给这些商户。这其中涉及到商户要开票给我公司,这种业务涉及哪些税?应收什么类型的发票?零售业和餐饮业一般开具什么发票?发票内容写什么符合规定?企业促销活动向客户发放代金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因此,贵公司向客户赠送“代金券”,客户凭“代金券”到指定商户消费,贵公司再向商户支付价款,该“代金券”不属于预付卡。
该代金券用于贵公司与商户结算,实质上为贵公司购入商品/服务赠送给持券人;不属于商户向持券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因此,客户持券到商户购买货物,商户凭券与贵公司结算,应向贵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为持券人购入的商品;客户持券到商户进行餐饮消费,商户应向贵公司开具餐饮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向客户(个人)赠送代金券,该代金券属于礼品。该客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
贵公司取得商户开具的餐饮业发票,属于贵公司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贵公司取得商户开具的购物发票,对所购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应视同销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