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销售方开给购买方的发票,购买方认证后2、3联都丢失了,这个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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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拉萨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23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拉萨发票,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拨打189-1755-8686,致电轻创企易问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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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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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兰州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兰州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因此,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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