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开公司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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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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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郑州公司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创业者必须知道一些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郑州公司运营中保护自己,不坑害他人,也保护自己。

开公司法律知识一——《公司法》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制定的,在公司法中,与创业者相关的条目如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开公司法律知识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制定的,在公司法中,与创业者最相关、最要紧的条目如下: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开公司法律知识三——《劳动法》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制定的。作为公司老板需懂得劳动法,以便合法地对待公司员工,劳动法中与创业者最相关、最要紧的条目如下: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开公司法律知识四——《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制定的,其中与创业者最相关、最要紧的条目如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开公司法律知识五——识别常见商业诈骗

公司经营者在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或买卖商品时,要注意提防花样百出的商业诈骗,常见的诈骗方法如图1-1所示。

图1-1常见诈骗方法

诈骗的其他方法

诈骗者还可能采取收取订金、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携款潜逃的手段进行诈骗,或是在合同条款上设定对方极容易违约的条款,从而在对方违约时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

在了解了诈骗方法之后,就应当学习怎样预防诈骗,下面就以常见的诈骗陷阱为例进行介绍,其方法如下:

●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即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清晰、明确、完整。

●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通常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避免在对方“主场”打官司。

●最好是自己运输货物,收货后人不能离开货物,并且要仔细检查货物是不是和合同上订的样品一样,价值和价格是不是相等。

●把握一个原则:哪怕会失去客户也坚持不先出钱,这样能避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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