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院审判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接触加相似”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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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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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教一下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软件版权案件中,是否运用“接触加相似”的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所述“接触加相似”的原则,据我所知,最早来源于美国法官审判沈阳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经验。其大体含义是指,只要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被告的作品又与原告的作品相比较,两者相似,就可以被判定被告的作品为侵权作品。

这种经验是不断发展的,据我所知,以后美国法官又提出了“抽象法”的侵权判断方法,其基本含义是,将两个对比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区分为若干个层次,然后将不属于沈阳著作权法保护的层次排除,再就余下的层次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法官也借鉴上述经验,运用在我国软件侵权案件的侵权判断之中。当然审判实践中十分复杂,特别是软件本身也越来越复杂,决不能生搬硬套。介绍上述观点的著作不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诉讼》,就介绍了此种认定方法。如需要该书,你可以直接与人民法院出版社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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