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预收技术服务款还没有提供技术服务,客户要求开具发票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吗

2位顾问回复230人看过

最好留存,不然以后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名,不要擅自销毁资料,以下是保留时间:

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2.广州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

会计账薄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15年

6.日广州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账簿15年

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银行对账单5年

专业顾问回答

朱中明
朱中明服务年限:5评价:4.5

资深创业顾问向TA咨询

预收技术服务款还没有提供技术服务,则技术服务的经营业务还没发生,该项技术服务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预收技术服务款的企业在未提供技术服务前不能给接受技术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长沙发票。

希望能够帮到您,有疑问欢迎咨询轻创企易!

姜娜
姜娜服务年限:5评价:4.8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长沙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预收技术服务款还没有提供技术服务,则技术服务的经营业务还没发生,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项技术服务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收技术服务款的企业在未提供技术服务前不能给接受技术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大家都在问

首页

服务

咨询

问答

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