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这场来势汹汹的疫情,不仅给人民生活生命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也给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沉重打击。为了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广大纳税人积极有序复工复业,按照**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用有力的财税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支持。
按照《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采取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措施;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则采取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措施。
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