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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5」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武汉公司借给股东款项,有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风险;股东把个人的款项借给武汉公司,没有什么涉税风险,因为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公司出现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股东拿出个人的钱解决公司经营危机也是正常现象。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