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营工业企业,应地区发展需要即将搬迁,与政府谈定有搬迁款,搬迁地址也已定。
为了扩大规模,现在企业股东已经联系好新股东入资,另外新组建一家同类型制造企业在其他区域。。现在新入股东投资款已有部分转到旧厦门公司银行账户上,请问这个款该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股东解释,新股东入资是另建新公司的,与旧公司无关,只是以旧公司名义一起建立新厂区。。这个款是不是该做成其他应付款?
而且,如果旧公司拿政府搬迁款去新建公司而不是用于旧公司搬迁,是不是该搬迁款需要扣除用于旧公司搬迁相关费用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可以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之后新厦门公司成立后,再转入新厦门公司,第二个问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