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意产业中的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和普通商标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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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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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中的深圳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在我国,深圳商标包括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两类。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销售的商品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均可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是,除非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不享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这符合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缔约国和WTO成员应履行的保护注册或使用的已驰名商标这一国际义务。同时,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又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

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创意产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显著的标志,并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区别时,这种标志才有可能作为注册商标或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是创意产业的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吸引顾客、开展市场竞争和寻求产品利润的强有力法律工具,因而商标保护的重点是产品研制者所开拓的相关市场。在创意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中,商标权保护是创意成果产生市场效应的法律保障。

有的创意成果虽可得到版权法保护,但是,如果将这些成果中符合商标申请条件的那部分注册为商标,可以充分利用品牌效应开发衍生产品。对于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创意成果,商标保护策略尤为重要。如在我国,对卡通角色“商品化权”(commercialization rights)的保护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将独具创意的名称、形象等注册成商标,不仅可以保护这些创意成果,还可以通过商标许可开拓潜在的衍生产品市场,促进这些创意成果在商业上的广泛应用。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譬如,“黑猫警长”、“喜羊羊”此类卡通角色就可以在玩具、文具用品、教育、食物服装、家庭日用品等类目中,均申请同一商标保护。当然,这些名称、形象等依然须满足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才能注册为商标。而在取得注册商标后的授权许可中,权利人也需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谨慎选择有质量、有信誉的商家,防止因滥用许可而损害其所拥有的品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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